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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公司能否拒绝提供离职证明?

来源:678美业人才网 时间:2024-03-01 作者:678招聘 浏览量:

许多企业都有其中一个就业条件:新员工必须提供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辞职证明,员工需要出具辞职证明,这在劳动法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但有些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向员工出具辞职证明,也没有批准员工离职,其实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林在上海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担任风险控制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约定林的基本工资为2万元。

2020年2月15日,林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场批准。然而,随后,该公司拒绝为林办理辞职手续,理由是林没有妥善办理辞职手续。

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于是林某向某区监察大队报告,要求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与此同时,林某向某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因延迟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审判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林某已经掌握了相关公司的重要信息数据,但没有移交。林认为材料不是公司所有,所以转让主体应该是其关联公司。


争议焦点:员工拒绝配合工作交接,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实际终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林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辞职证明。因此,如果公司延迟履行法定义务,给林某造成损失,公司应向林某支付相关赔偿。

现在,由于林某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市失业金标准计算了其延迟退工损失。但是林某要求按照原司的工资标准赔偿损失,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根据本法规定,出具辞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移交并不是用人单位出具辞职证明的先决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辞职证明的赔偿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另一种是赔偿因缺乏辞职证明而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许多雇主基本上要求工人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因为他们担心雇用与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责任。假如工人不能提供这个证明,他们就不能被录用,从而造成就业损失。


离职证明应该写什么?

1、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那可以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内容吗?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劳动者的负面信息记录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将违反求职平等原则,导致劳动者减少或失去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看,不应记录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2、离职到底该怎么写?

01 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出具辞职证明的对象是其他雇主或社会保障部门,因此无需写下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下出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02 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为了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工人要求单位写更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年限,然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争议,这对单位不利。

03 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没有必要写下辞职的原因,因为辞职证书的初衷是证明劳动关系的终结,而不是劳动关系的终结。

因此,雇主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如果发生劳动诉讼,也有可能作为证据。

04 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上“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的内容,提醒员工自己和新公司。即使他们离开,他们也不能泄露公司的秘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的秘密来盈利。

最终,一式两份,公司留下的那份,需要员工自己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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