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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吗

来源:678美业人才网 时间:2023-07-14 作者:678美业招聘 浏览量:

企业忘记停止社会保障,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会保障费?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时参加保险,离职时停止保险,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记停止保险,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冤枉账”应该算在谁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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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2011年11月,王某加入了一家公司,加入公司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王某因生育子女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停止社会保险的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公司缴纳欠社会保障费5万余元。4月13日,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费,包括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王某社会保障费4.2万余元。


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返还离职后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超过42000元。


公司声称,王某离职后未提供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障的法律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将不当利润返还给公司。


王某辩称,离职后,他没有要求公司继续为他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止保险是公司的义务,与他自己无关。他愿意配合公司到社保部门办理退款手续,但拒绝返还社保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然是公司自身的管理问题造成的,但公司的损失属于支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要求王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判决王某酌情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给公司37000多元。


王某拒绝接受,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获得了这笔社会保障费,但并不属于王,王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他还没有实际获得诉讼的保险利益。他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保险利益,但这些条件还没有实现。因此,公司主张王构成不当得利,基础不足,显然不公平。公司可以等条件实现后,王实际上获得了保险利益,然后另行主张返还。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王某不需要退还保险费。



2、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忘记停止缴纳社保而造成单位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员工返还?


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返还。


员工所得利益不是不当得利,不是员工自由支配的,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取其他可得利益。如果他们返还,就不公平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返还。


这种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这种利益是单位不当支付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可以因社会保障收入而提倡返还。


虽然这个利益是员工获得的,但是他们的利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没有达到时,员工客观上没有受益,用人单位可以在条件达到时主张返还。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司可以主张社保退款。


企业可向社会保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会保障费。


在这种678美业招聘情况下,虽然王某名义上获得了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并没有实际占有这种利益,也无法控制和控制这种利益。它不符合获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利润。条件实现后,公司可以主张返还。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提示:HR人员必须以此案为警告,员工入职时必须及时增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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