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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只在合同封面签名不在尾部签名,能索赔二倍工资吗?

来源:678美业人才网 时间:2023-07-06 作者:678美业招聘 浏览量:

安红于2018年10月8日前往达安公司申请。678美业招聘


2018年10月10日,公司向安红发出入职通知书,上面写着“入职登记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0元/月(税前);按照公司有关政策执行其他福利。


同日,安红在考勤系统上打卡上班。同时,公司(甲方)向安红(乙方)提供了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格式文本。合同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10月10日起3年,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在质量部安排质量与公司体系和工作地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试用期及期满工资标准为税前15000元/月;”等待


安红没有在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乙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乙方的劳动合同封面。11175324461013358.png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安红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万元。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


起诉理由: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为格式合同,没有规定工资和劳动期限,因此我没有签字,公司应支付两倍的工资


安红主张双倍工资的原因如下:我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和一份劳动合同,要求我签署。我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但我发现劳动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没有规定工资和劳动期限。因此,我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判决:安红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违反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分析如下:


公司为安红提供了格式合同文本。虽然安红主观上故意不在合同原件的工人处签字,但已在合同封面上签字确认,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此外,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已经发出了入职通知。通知的内容与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双方实际履行已成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安红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诚信原则,与客观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不支持安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万元。


二审判决:公司无主观意图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安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过错,因此不应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聘用安红时,已向安红发出具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入职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工资、试用期和其他内容,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随后,公司提供了安红签署的格式合同文本。虽然安红没有在合同原件的工人那里签字,但他已经在合同封面上签字确认,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不会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安红声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填写工资和其他事项,但入职通知已就工资达成一致,不影响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没有与安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与安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不支持安红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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