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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来源:678美业人才网 时间:2023-07-13 作者:678美业招聘 浏览量:

编者按:员工生病期间,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部《关于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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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病假工资的立法支付标准与劳动部上述规定基本一致,例如: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病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生病或者因工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国家有其他规定,从它们的规定开始。


《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上海根据员工的连续工龄按不同比例支付。详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上海市劳动保险发展(95)83号】。可以查看当地立法,了解当地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如果当地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处理进入678美业招聘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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