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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开除偷看同事工资单的员工,合法吗?

来源:678美业人才网 时间:2023-07-13 作者:678美业招聘 浏览量:

2018年5月16日,王太郎加入宁苏大酒店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18年7月2日18时许,王太郎在前台私自打开,查看了同事周晓毅的(密封)工资单。周晓毅发现工资单被拆除后,通过保安部的监控了解情况。


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十八条规定:“无缘无故骚扰客人或者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被开除。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通知了王太郎。16330480320178577.png


2018年7月8日,公司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工会。


2018年8月14日,王太郎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支持王太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王太浪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私自打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偷窥隐私行为。公司解除合法解除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已直接送达王太浪,并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告知王太浪,《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因此,公司认为王太郎私下打开同事密封的工资单是窥视隐私的,这并不是不合适的。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王太郎于2018年7月2日私自打开同事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终止与王太郎的劳动合同,符合《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终止与王太郎的劳动合同前,公司通过信函通知工会委员会终止决定和理由,工会也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678美业招聘上所述,公司与王太郎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王太郎要求确认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法院不支持没有事实依据的人。


王太浪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私自打开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偷窥隐私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无缘无故骚扰客人或者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王太郎上诉称,《员工手册》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词。


密封工资表,从外观上看,属于信件类别,从内容上看,反映了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因此,王太郎私下打开了同事密封的工资表,这与偷窥隐私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


王太郎上诉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太郎手里拿的是工资单,也不能证明他拿的是别人的工资单。对此,我院认为,首先,员工周晓毅向公司反映,工资单是别人打开的,证明有私拆他人工资单的情况;其次,监控录像显示,王太郎在查看他人工资单时,明显伴有撕裂行为;第三,事发后,公司人事部、保安部等负责人约谈了王太郎的情况,相关人员也出庭作证。证人可以互相证明。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王太郎私自拆除其他员工工资单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王太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护。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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